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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下午,衙门里的差役,哦!不对,是新官府的“治安员”们拿着一个个“铁喇叭”在大街小巷里大呼小叫。“街坊四邻都听清楚了!明日上午巳时初,新n军事管理委员会在南门召开公审大会,士绅百姓人等皆可前往参加,旁听军管会审理近日在城内作奸犯科之徒,希望大家相互转告,届时准时参加!”

对于这几个人贩子的处理意见,在今天早晨管委会的例行碰头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一方是以管委会主席黄凡丁、光复军总政委申行时、文史“专家”陈建华、卫生部长兼基地医院院长秦山峰有首的从轻派;一方是以光复军总司令马当归、新n县军管会主任陈威赋、前公共安全专家云随心、妇女权益保障中心(未获管委会承认的组织)主任庄雪儿、前某基层法院女书记员夏愚思为首的从重派。

前某基层法院书记员、幸存者中不多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夏愚思是个才二十岁出头,加入公务员行列还没两年的女“**丝”。平凡的相貌、平凡的家庭,还算不错的学历和运气,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中脱颖而出,端上了铁饭碗。可惜事业还没开始又面临“失业”,在末日的世界里法律已无用武之地,每个人都在挣扎求存,好在一群理智的人自发组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女“**丝”才拥有了一片安宁的天空。新时空,新世界,女书记员发现自己又有了新的舞台,为了在新的体制里出人投地,她向着成为法官迈出了第一步。现在,她正用她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颇有“舌战群儒”之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夏愚思站在讲台上,向管委会的诸位领导讲解法律条文。“这个以下情节就包括: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读到这里,夏愚思放下手里的书,开始用三个人贩子的行为对照条文。“人贩子有五个人,可以算作团伙,而那个中年女人是头目,也就是首要分子,这符合第一条;他们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使用了麻醉方法进行绑架,这又符合第五条。就算依据《大清律例》,这几个人也是死刑。综上所述,我们对那个中年女人判处死刑,两名男性从犯判处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这个时代买卖人口不是合法的吗?”黄凡丁问道。“我们动不动就是判处死刑,会不会引起百姓的反感?”

“清代正常的人口买卖是合法的,顺治时北京就有专门“人市”,史载:‘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人市与牲口市场并列,说明政府允许人口买卖合法存在。人市上被卖对象主要是妇女,她们在被卖时与牲口无别,买主往往要求妇女脱衣验货,时人云:‘女姬姜,买自漳。去袒衣,肤筑脂。着眼看,无疤痍。’人市的货源主要是贫穷人家的妻女,史料中常以“贫民乏食,鬻卖妻子以自求活”进行表述。”陈建华又开始卖弄自己的专业知识。几个狼友听到“买主往往要求妇女脱衣验货”这段,不禁对人市充满了向往。

“拐卖人口主要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通过诱骗或暴力手段进行非法买卖。这种犯罪活动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清代就非常突出。当时,人口贩子为巨额利润驱使,疯狂拐卖妇女儿童。被拐卖者主要来自贫穷地区。清政府允许正常人口买卖的同时,对拐卖人口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夏愚思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也是胸有成竹,历史典故、法律条文皆能娓娓道来。“《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皆流放宁古塔。同时规定:‘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这里的规定对首犯是绞监候,如果使用迷药就是绞立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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