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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安足以议经邦理俗之礼乎?臣请据经义以明之。所云“罔极之恩”者,春秋祭

祀,以时思之。君子有终身之忧,霜露之感,岂止一二周之服哉!故圣人恐有朝

死而夕忘,曾鸟兽之不若,为立中制,使贤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云“丧也宁戚”

者,孔子答林放之问。至如太奢太俭,太易太戚,皆非礼中。苟不得中,名为俱

失,不如太俭太戚焉。毁而灭性,犹愈于朝死夕忘焉。此论临丧哀毁之容,岂比

于同宗异姓之服?所云“禽兽识母而不识父”者,禽兽群居而聚筜,而无家国之

礼,少虽知亲爱其母,长不解尊严其父。引此为谕则亦禽兽之不若乎!所云“秦

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不足可凭”者,人间或有遗逸,岂亦家户到而燔之”

假若尽燔,苟不可信,则坟黄都谬,庠序徒立,非圣之谈,复云安属?所云“与

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所云“五帝不相沿乐,

不相袭礼”,诚哉是言!此是则天怀私苞祸之情,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所云

“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礼。

按《三年问》云:“将由修饰之君子与,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遂之,则

是无穷也。然则何以周也?曰:至亲以周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

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重

焉耳。”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还同父没之制,则尊厌之律

安施?《丧服四制》又曰:“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

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非徒不识礼之所由制,亦恐未达孝子之

通义。

臣谨按《孝经》,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请论世欲訾礼之徒。夫至德

谓孝悌,要道谓礼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又《礼》

有“无体之礼,无声之乐。”按《孝经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就之为言成

也。天子德被天下,泽及万物,始终成就,则其亲获安,故曰就也。诸侯孝曰度,

度者法也。诸侯居国,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则其亲获安,故曰度也。卿大

夫孝曰誉,誉之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满,能无恶称,誉达遐迩,则其亲获安,

故曰誉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审为义。士始升朝,辞亲入仕,能审资父事君之

礼,则其亲获安,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为义。庶人含情受朴,躬耕

力作,以畜其德,则其亲获安,故曰畜也。”陛下以韦氏构逆,中宗降祸,宸衷

哀愤,睿情卓烈。初无一旅之众,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于阽危,拯宗枝于涂炭。

此陛下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使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

得尽其言行,士得资亲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此陛下无体之礼,以安上理

人也。上元以来,政由武氏,文明之后,法在凶人。贼害宗亲,诛灭良善,勋阶

岁累,酺赦年频。佞之则荣华,正之则迁谪。神龙、景云之际,其事尤繁;先天、

开元之间,斯弊都革。此陛下之无声之乐,以移风易俗也。

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臣

言若谠,然敢侧足于轩墀;臣言不忠,伏请窜迹于荒裔。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天地之性,惟人最灵者,盖以智周万物,惟睿

作圣,明贵贱,辨尊卑,远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缘情制

服,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理俱尽者,因心立极也。生则齐体,

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同两仪而成化。而妻丧杖期,情礼俱杀者,盖以远嫌

疑,尊乾道也。父为嫡子三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也。资

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

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可以异于飞走,别于华夷。羲、农、尧、舜,莫之易

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

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姨兼从母之名,即母之女党,加于舅服,

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远之迹,既乖前圣,亦

谓难从。谨详三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僚议意不决。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

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

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

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或

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

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贵祢,欲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

浅识者众。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

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礼毕,正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

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緦麻三月。从母,小

功五月。《传》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

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

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加。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

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侪类,亲既

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

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

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

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

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

緦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久

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

矣”!贞观修礼,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

隆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

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

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

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

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

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

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

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

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

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緦麻。”郑玄谓:“外亲,异姓。

正服不过緦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

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緦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

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

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

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

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

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

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

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

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

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

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

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

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

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其出于高祖,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

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

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

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

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

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

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

止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

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

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緦,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

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

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

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

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

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

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

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

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

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

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

也,宜服緦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

玄注《礼记》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

‘外亲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

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

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

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

玄宗又手制答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

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

不同。.uknsh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

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

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

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

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

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

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类《新礼》,垂示将来,

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天宝六

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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