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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么想的,只要是伤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
那“虽原其罪”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虑通用性,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虽原其罪”这四个字了,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
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
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
我进了邻居家,找到了藏钱的地方,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邻居回来了,人家一看能干了,好啊,我对你那么好,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晕了。
我害怕了,卧槽,自首去吧。
这不就用上“虽原其罪”了吗?
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就好办了,“原其罪”,原谅你“窃盗”之罪,这是对你“自首”的肯定,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死了人,偿命,没死人,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
有了这个说法,美娘案关于“自首”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承认,恶逆,不承认,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
刑部说了,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她自己不愿意。
县令说了,那对不起,在我大唐,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六礼走完,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她也是阿力的媳妇。
刑部说了,那不对,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如何能够嫁人,就算她嫁了人,不但要强制离异,还得判罚“徒三年”。
县令说了,正是因为如此,才应该罪加一等。
刑部说了,这事主要怨她叔叔,那是他叔叔主婚,.uanshm 就算是要判罚,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美娘最多是个从犯,再加上她本身就不愿意,还要减轻责罚,具体而言,就是该怎么处罚他叔叔就怎么处罚他叔叔,至于美娘,因为婚姻不合法,强制离异就成了。
这么一算,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自然不能认定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
县令说了,如何处罚,自有朝廷法度,是否离异,需要朝廷判罚,她一个平头百姓,可以告,不可以自作主张。
双方的观点基本就是这样,县令和刑部吵完了,朝廷上接着吵。
按说这个案子挺明白的啊,非法婚姻存续过程中的案件,你判罚的时候硬要按照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去判定,实在有点不讲理。
但是,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
为什么?
这里面涉及到了所谓的“礼”“法”之争,坚持“绞”的,是礼派,坚持“流放两千五百里”的,是法派,具体的博弈就不说了,反正历史源流极其久远,影响也源远流长,再来二千字也说不明白。
最后还是人家李老三,这么墨迹哪行?动用皇帝权柄,一锤定音,就按凡人故意伤人论处!
至此,美娘一案才算是尘埃落定。
谢直拿着这个考题,顿时就是一阵冷汗。
这个案子里面的陷阱多了。
自首,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释。
婚姻关系,是李老三动用皇权强行推动。
就这个案子本身,就有两个引而未发的陷阱。
你以为这就完了?
错!
太年轻!
最后一个隐晦的陷阱,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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