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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信守约是宝贵的商业道德,也是合伙经营中对合伙人的基本要求。
原香港新鸿基公司总经理李兆基说:“诚信乃创业之本,育人为立国之基,融二者于一体,自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经营之道,贵在把握时机,运用市场规律。既要勇搏善战,又需严谋明断,同时还应承担社会道义之责任,古今中外皆然。”
新加坡大华银行主席兼总裁黄祖耀说:“企业成功最重要的因素是:正直。待人正直,必能赢得对方的信任与忠诚。成功的华裔企业家,是建立在长期互利的基础上,而绝非短视及贪图小利。一言九鼎,讲到做到。这等企业家必获商界的尊敬,而商界必助他成功。”
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的道德要求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如果在合伙企业中混入了不具备基本商业道德的人,很可能把企业的前途断送了。
内部的人防不胜防,“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契约和制度规定得再详细、考虑得再周密,也免不了有所疏漏,为居心不良者留下可乘之机。
合伙人的革除比较困难。在合伙企业建立之后,如果发现了合伙人居心不良,不再愿意与他打交道,就只有通过让其退伙或散伙的方式解决,而这就会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很可能从此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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