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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问道:“您就这么放心让孩子一个人乘坐火车。”
“半个来小时的路程还能咋地,再说现在治安环境这么好,又有你们这些列车工作人员,孩子他妈就在Y站站台上等着接呢,我都告诉了她车厢号和座位号。”
刘群真的有些无语了,爸爸带孩子就是这样放养吗?刚才在补办车票时,已经明确告知他,铁路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车旅行,但是没想到这位却使出了这种办法,将生米煮成熟饭——你不是说不能单独购买儿童票吗?那好,我就不单独购买了,大人小孩一块买,买完以后大人下车,小孩儿一个人坐车。
社会上就有这样一种人,善于把明明属于自己的责任“甩锅”,强加给别人,硬推给别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负有监护职责,自己负有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安全乘车的义务,但是自己却将这种义务强加给别人,强加给铁路运输企业。
刘群指着胸前的视频记录仪对他说道:“这位师傅,我现在明确地告诉您,铁路运输企业不允许儿童单独乘车旅行。现在铁路工作人员也没有承诺,要替你确保孩子能够安全到达Y站,如果在途中发生什么情况的话,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提前声明,也是一种拒绝提供义务监护的声明。在《民法》中有一种行为被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来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如造成受恩惠方受到伤害,是否需要偿,在不同的法院曾有过不同的判例。
“好意施惠”也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郊游、看电影、舞会、为人指路等。
在实践中,法律行为虽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但自然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可真的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想要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刘群针对这种事情,曾经在班组出乘会上进行过强调,遇有旅客送孩子上车,并告知列车员,孩子一人单独旅行,请求列车员照顾的时候,列车员务必要明确地拒绝,并告知其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万不可答应下来。
在回答旅客的时候,千万不能含含糊糊、嗯嗯啊啊,必须要明白无误地告知旅客列车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倒不是说不替旅客考虑,列车员日常服务几十甚至上百名旅客,不可能有那么多精力来单独照顾一名儿童。
在遇到这类旅客时,刘群还要求列车员要使用视频记录仪进行摄录,把明确拒绝的全过程完整摄录下来,因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代表,此时如果列车员答应下来,就会构成口头合同。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是有效的。
现如今的旅客,防范和法律意识都比较强,很多都会采取录音甚至录像的形式,保留对己方有利的音视频资料。一旦孩子在列车上发生意外伤害、走失等等情况,那么就成了诉诸于法律的直接证据。完全可以状告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承诺,没有尽到合理的合同义务。
这倒并不是说,刘群不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而是要厘清提供优质服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别。如果就是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列车上受到意外伤害,铁路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企业明明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车,这是一项规章、一项制度,是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去执行的。
这里面不存在太多的人情纠葛,也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主要是由于条件有限、列车工作人员没有能力接受这份责任,与其作能力范围之外的事,让儿童旅客处于危险之下,真的不如在一开始就告知旅客,旅客也就会另想他法了。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天,一旦孩子发生什么意外,那么家庭都可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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