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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接着说道:“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好,人类就是从灵长类动物进化而来的,逐渐的有了自己的思想,思想又分为很多分支,古时候人们对于一些无法理解、人类无法做到的现象,归之于GI神说。
就拿法律来说,在古代的时候都和巫术有关系,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中,成文法没有出现,但人们之间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每每遇有真伪不明的情况时,人们便通过巫术请求当时人们心目中那公正无私的神灵来判别是非曲直,这在中西方的法制史上都是有案可查的。这在今天看来,纯粹是愚昧和落后的。
但是也不能说神明裁判没有一点点好处,神明裁判是早期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在早期人类眼里,神不仅仅是无所不能的,而且还是公正、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代言人,神明裁判使得人们心目中的正义通过神灵体现出来,这不仅使早期人类的争讼具有了神圣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还给司法、法律穿上了神圣的外衣,可见神明裁判对于人们把法律视为神圣、至高无上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西方存在的神明裁判中,一些神棍为了敛财以妖言惑众、害人的事情是有的,比如说给我们学过的课文中,战国时期,魏国的西门豹发现面对漳河常年决堤淹没农田的现状。当地豪绅长老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说漳河决堤的原因是河神发怒,需要老百姓向河神献祭美女,每年为此献祭耗费的钱财,多达几十万。绝大部分都被邺县众长老、豪绅、巫师中饱私囊。凡是老百姓家里有长得俊俏的姑娘,都会被他们抓走献祭给河神溺水而亡。这些也是现实存在的。
而在一些地方,神明裁判是用各种方法来考验当事人是不是有罪:通常有水、火的考验,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的就是有罪,没有淹死的就是无罪,或者令被告或双方当事人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种东西,或者让他们手拿烧红的东西走一段路,看手是否被烫伤来断定他们是否有罪。
在欧洲中世纪时候,还有司法决斗,就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决斗,胜者为无罪,败者为有罪。其实经过后世很多专家教授的研究,神明裁判是集合侦查、审判、处罚于一体的司法程序,大部分是披着神明的外衣,实际上反映的是统治者、裁判者的意愿。但是到了后来,政权大于神权,神权处于附属地位,神明裁判就没落了下来。”
王蒙蒙说道:“这个我大概也知道一点点,到了封建社会,为树立和维护封建王权的权威和统治秩序,必须明确危及王权安全的责任人及其责任,到这个时候责任观念开始发达,这就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但是显然这一任务无法由神明裁判来承担。
当时人们也认识到了,通常情况下神明裁判的方法与纠纷的事实并无必然联系,比如水刑中,哪一方在水下存活时间长就是正确的,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游泳、肺活量水平的高低不同与案件事实的真伪并无逻辑上和现实上的联系。随着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神的信仰开始动摇,开始怀疑神明证据和裁判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了。”
刘群又说道:“咱们都知道法律的最高理想是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含义又十分丰富,有的学者认为它包含真、善、美三种成分,现在看来,古代的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裁判方式,他没有体现法律的真和善,也没有做到诉讼审判的美,是当时法律处于野蛮落后状态下的真实体现,就这样,慢慢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而由新型的诉讼方式来取代神明裁判。”
王蒙蒙说道:“刘车,您对法律的了解还真是深厚,不管说什么事情都能联系到法律上,就连我这样一个迷信的事都能和古代法律联系起来。”
刘群接着说道:“其实我的各种知识也都是得来的,迷信犯在我国现代法律也有体现,我国现行《刑法》中专门有一种叫做迷信犯的情形。
迷信犯又称为愚昧犯,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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